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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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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22/6/4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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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意见和建议
采纳情况
理由
1
针对第27条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在室内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夜间充电的,应当有专人看管。《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意见和建议
采纳情况
理由
1
针对第27条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在室内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夜间充电的,应当有专人看管。禁止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提出意见:室内的隔离以及监护,应该有个标准,到底是怎么样的隔离,还有一个怎么去监督。基本上电动车放家里的,都不具备上述条件吧。安全大于一切。就应该禁止可充电单车入室内,不出事都好,出事了就是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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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这个规范,现在实际很多电动车都属于违规,请问这些车,政府负责回购吗?另外,建议进一步明确登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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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想核心是骑车人如何遵守交通法规,如何保证交通安全。电动车备案是一个好办法,也可以让骑车人去考证,这样至少进行了基本的安全学****否则 很多人根本简单的交通意识都没有,何谈去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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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禁行、限行、准行区的划定问题。如何规划,两个准行区之间如何相连,是否需要在烈日下绕行相当长远的距离。公共交通的覆盖率,确实是一重要的考虑,但人民群众的具体生活,却更为复杂,可能到了此地,又需到那地,或其他。脚上有泥,心中有数,出行有车,则难以考虑骑行之苦(大家都购买小汽车,道路也不能承受)。这其中,涉及到路权的使用!驾车者鄙视骑行者,骑行者则抵制驾车者。是否规划出非机动车道,供电动车专用,明确规则后,对违规者,则予以处罚。如此,有疏有堵,执法则有温度,有法律效果,更有社会效果。另外,共享单车、机动车占据人行道的问题,让行人都无路可走,电动车走人行道不可行,也不安全。
采纳
5
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在《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简称《规定》)第二条中明确,“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在第五条第一项中也明确“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脚踏骑行”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明确)。个人认为,这样的规定,颠覆着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人民群众购买电动车,当然是以车载蓄电池为主要能源,方便生活,提高幸福感、满意度,现在却在相关规定中明确电池为辅助能源,难道民众以自身动力为主,那要电动能源何用?这不符合人民群众的常识思维!另外,目前市面上销售以及百姓普遍使用的电动车,绝大多数均无脚踏功能,不知设置
不予采纳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明确规定
“脚踏骑行”限制的意义何在?有电则用,无电则充。若定性不具有“脚踏骑行”为非法,则将导致普遍的违法,在执法过程中,必将导致选择性执法,继而引发大量执法诟病。
6
对于《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增加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也要先备案才可在准行区行驶,表示不同意。建议: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不需要备案即可在准行区行驶。
不予采纳
备案具有上位法依据且具有现实意义
7
未明确电动车拉客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目前,电动车使用中,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莫过于电动车拉客,可谓是横冲直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