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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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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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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第四章 消费税纳税筹划
克。
合并前应纳消费税税款为:
A厂应纳消费税税额=20000×20%+5000×2×=9000(万元)
B厂应纳消费税税额=25000× 1 0%=2500(万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税额=9000+2500=11500(万元)
合并后应纳消费税税额=25000×10%=500(万元)
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额:11500-2500=9000(万元)
(以下简称A厂)现有一批橡胶原料需加工成轮胎销售,可选择的加工方式有:
(1)部分委托加工方式(,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A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300万元的橡胶原料加工成汽车轮胎半成品,协议规定加工费1 85万元(假设B厂没有同类消费品)。A厂将加工后的汽车轮胎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汽车轮胎,加工成本、费用共计
万元,该批轮胎售价(不含增值税)1000万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
部分委托加工方式
应缴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情况如下:
A厂支付B厂加工费时,同时支付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300+185)/(1-3%)×3%=15(万元)
A厂销售轮胎后,应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应缴纳的消费税:1000×3%-15=15(万元)
A厂总共负担的消费税=15+15=30(万元)
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 5×(7%+3%)=(万元)
A厂税后利润如下:
税后利润:(1 000-300-1 85-1 5-1 ×(1-25%)=(万元)
(2)完全委托加工方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假设本案例的条件变为:A厂委托B厂将橡胶原料加工成轮胎成品,橡胶原料价格不变,仍为300万元,支付B厂加
工费为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1000万元。
完全委托加工方式
应缴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情况如下: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为:
消费税=(300+185)/(1-3%)×3%=(万元)
A厂销售轮胎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税后利润为:
税后利润=(.5—×(1-25%)=(万元)
以上两种情况相比,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加工费用相同,最终售价也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比前者少缴纳消费税1 万元。税后利润增加厂9万元。
(3)A厂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A轮胎厂将购入的价值300万元的橡胶原料自行加工成汽车轮胎,加工费共计万元,售价仍为1000万元。
分析哪种加工方式税负最低,利润最大

应缴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情况如下:
销售轮胎成品时应缴纳的消费税=1 000×3%=30(万元)
应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7%+3%)=3(万元)
税后利润=(.5-30-3)×(1-25%)=(万元)
由此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重;部分委托加工次之;全部委托加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