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目的
为保证行业向地方的平稳过渡,我公司在国家现行的基本养老保
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目的
为保证行业向地方的平稳过渡,我公司在国家现行的基本养老保
险政策的基础上,联合国电公司公司有关要求,适合提高我公司员工
的养老保险水平。
本规定规定了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推行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内容和要求。
合用范围
?本办法例定合用于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在册员工。
引用标准
劳动部[1995]464号文《对于成立公司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江苏省人民政府139命令《江苏省公司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国电集人[2003]152号文
管理职能
理的职能部门。
、转移、更改、结算等工
作。
。
管理内容与要求
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公司所有在册的员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保险:
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在刑事处分期内的员工;
当年累计旷工达7天(含7天)或累计病、事假达180天
(含180天)的员工
补充养老保险采取公司补充和个人积蓄相联合的原则。
按照公司公司国电集人[2003]152号文的精神,公司公司对下
述公司的补充养老保险会统一管理,在此以前,各公司可在内部成立
员工的帐户。
,公司按上一年员工个人薪资性收入的10%左右交费,个人交费部分不能超过公司缴费部分的1/2。原省电力公司公司交费的标准为15%;因公司大多数员工均从省电力公司调入,
为保持延续性,公司交费的标准仍定为15%。
由于公司员工均是今年调入公司,原来各单位的薪资水平不
一致,上年薪资总额较难统计。公司规定同一岗级享受同样待遇,对
于补充养老保险仍按岗级确定交费基数。同岗级人员同样享受。
补充养老保险基数为各人的岗薪薪资+每个月月度奖(月度奖基
数取1000元)。岗位以每年1月份的岗级为准。2003年应届毕业生
的交费基数取2300元(同基本养老保险交费基数)。
对现距员工本人法定退休年纪5年以内(即2005年12月31
日以前抵达退休年纪)的员工,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2个
百分点(但新老办法享受提高标准的年限归并计算最高不超过5年)。
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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