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3
文档名称:

2022年物权法司法解释: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docx

格式:docx   大小:22KB   页数:2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2022年物权法司法解释: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docx

上传人:夜紫儿 2022/6/7 文件大小:2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2022年物权法司法解释: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22年物权法司法解释: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依据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之日起7日内进展核查,被核查人员应当回避核查工作。
经核实,拟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不符合本方法其次十二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更换;拟定的业主代表不符合本方法其次十二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更换筹备组成员的,应当根据本方法其次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公示。
其次十五条 筹备组成立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建立单位和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为筹备组和业主大会的活动供应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资料:
(一)物业治理区域备案回执;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清册;
(四)修建性具体规划或者建立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五)物业治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治理用房测绘报告;
(六)已筹集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清册。
建立单位和物业效劳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供应业主清册等相关文件资料,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供应,逾期仍拒不供应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业主姓名和房屋面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供应并不得收取费用。
其次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由成员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召集、主持首次会议推选筹备组组长,集体学****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章。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筹备组成员中提名,经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同意后产生。
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的,按前款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其次十七条 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筹备组组长托付筹备组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筹备组组长不召集筹备组会议的,经1/3以上筹备组成员同意,可以由会议发起人组织召开筹备组会议。
筹备组成员不能托付代理人参与会议,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外。筹备组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出席,作出的打算必需经全体筹备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筹备组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会议作出的打算,参会成员应当签字确认,并自作出打算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其次十八条 筹备组可以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筹备组印章,印章由筹备组组长或者筹备组组长指定的筹备组成员保管。筹备组印章应当依据筹备组会议的打算,用于筹备组公示、公告等筹备文书的公布。
筹备组解散后,其印章由保管人交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废止。
其次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仆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局部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拟定治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草案;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章;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人数、名额安排及产生方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章;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预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20日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规章和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章不得与拟提交表决的业主大会治理规约和议事规章抵触和冲突。
第三十条 业主对公示的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草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书面意见。筹备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集体争论打算是否接受并书面答复。


需要修改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草案的,应当准时修改,修改后的草案应当根据本方法其次十九条其次款的规定公示。
第三十一条 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者业主联名推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