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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docx

上传人:sssmppp 2022/6/7 文件大小:9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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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罪列入其中,不仅有利于防治酒后危险驾车的行为,而且是我国 依法治国、实现法律保护机能的集中体现。然而,对于危险驾驶罪如何量刑以及如何考量量刑的情节, 各地司法部门却缺乏全职人员的威慑和惩戒达到了良好效果,对全社会预防和教育涌现出积极效应,成为法律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的主要途径⑷。据官方数据统计,在2016年春节期间,因酒 驾导致的交通事故数量下降了 43%,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不仅遏制了我国醉 驾多发高发的态势,杜绝了司机的侥幸心理,提升了群众的交通法治意识,让“喝酒不开 车,开车不喝酒”的行车理念深入人心,而且体现了我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的决心, 凸显了法律“零容忍”的权威态度,树立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弊端渐生:负面效应
一是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弱化。各地方法院量刑标准不同意,差距较大,重罪轻判,轻 罪重判时有发生;二是短期监禁威慑力弱化。由于短期监禁的时间短,犯罪施教机会少, 隔离效果差,这些诱因导致犯罪人员丧失了对短期监禁的惧怕,犯罪复发隐患较大;三是 主体行为选择指引的弱化⑴。不同的醉驾情节、醉酒程度、醉酒车辆、醉酒地点直接影响 了犯罪主体对社会恶害程度:酩酊大醉、醉驾大型货车、闹市醉酒事故的社会的危害性明 显大于临界醉酒、醉驾摩托车、荒郊醉酒事故,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些醉酒情节考 虑比较少
三' 成因反思: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的多维度解构
罪状设计缺少限制性
我国目前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的罪状设计中,没有“情节严重” “情节较严重”等要 求,缺少这样的限制性规定,那么司法部门就会将量刑界限区分在驾驶者的“酒精浓度上”, 而没有考虑醉驾程度与危险程度之间的有机关系,从而容易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轻罪重判、 重罪轻判的情况经常发生。
2 .法定刑配置缺少阶梯性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只是简单描述为“拘役,并处罚金”, 拘役刑最低1个月,最高可6个月,缓刑期与罚金更是具有主观性和随机性,法定刑配置 缺少运用基本构成和加重构成的立法技术针对情节轻重细节描述,缺乏罪行对社会危害程 度高低的衔接刑度,导致犯罪行为危害度不同的案件刑罚拉不开距离,缺乏统一均衡性⑹。
量刑标准缺乏统一性
要想实现量刑均衡,那么刑罚适用就需要借助司法手段来确立细化规则。而我国关于 醉驾立法的法律条文设置相对简单,这就难免导致量刑标准缺乏统一性。量刑标准不统一 导致两大隐患:一是各地法院和法官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出罪、缓刑以及免刑采取保守、 稳妥、谨慎的处理方式,放弃了对案件是否存在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和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
排查,对法律条文一律从严执行;二是法律缺少量刑依据和要素,案件仅仅依靠法官的自 由意志进行量刑研判,不同法官判罚失衡、刑度失当,极易引发社会矛盾,有损法律的公 平公正
司法关注缺乏合理性
在《刑法修订案(八)》出台之初,由于媒体舆论的误导,导致社会大众的舆论焦点出 现偏差,大都是停留在醉驾是否入罪上面,而对量刑多少则关注较低,所以大部分法官为 了防止被推上风口浪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会刻意迎合社会大众心理,缺少对量刑问题 的研究;加之法官本身个体判断存在的差异,法律的均衡性更是难以保障。
四'难题破解: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