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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殊保护价值的区域除外;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级以上标准;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界线清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建设森林公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总体规划,规划建设期不超过5年。
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森林生态保护、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自然景观为主,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能够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并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二)能够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
(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
(四)除森林公园道路建设外,规划用于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的用地不得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重合或者交叉的,其总体规划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专家论证,对适宜开展森林公园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总体规划开展建设。
第十七条 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县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论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建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二)拟建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经营管理单位的文件;
(三)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森林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四)反映拟建森林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后,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5日内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在60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不得擅自改变。因保护、开发建设或者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确需对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 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废物处理和防火、安全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第二十一条 建设森林公园需要调整树种和改造林相的,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鼓励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保持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观赏价值。
第二十二条 森林公园建设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环境,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