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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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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
一、困难职工帮扶的目标和最低生活标准
(一)目标:“不让一名职工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是指通过困难职工调查,建立困难职工档案,落实各种帮扶措施,使全公司困难职工家庭的最低生活水
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
一、困难职工帮扶的目标和最低生活标准
(一)目标:“不让一名职工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是指通过困难职工调查,建立困难职工档案,落实各种帮扶措施,使全公司困难职工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不低于成都市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标准:根据淮南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本公司内困难职工家庭月人均最低生活费不低于480元,并根据成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调整适时进行调整。
二、困难职工的分类和界定标准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困难职工可分为:特困职工、重困职工、一般困难职工三类。
(一)特困职工:在职职工因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常年生病吃药,子女上学所需费用并造成家庭长期处于最低生活水平480元以下的界定为特困职工。
(二)重困职工:在职职工家庭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界定为重困职工。
1.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六个月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480元的。
2.由于职工本人,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患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等原因,半年内用于治疗的个人承担的费用超过家庭成员同期总收入的。
3.由于遭受严重灾害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只有职工一人有固定收入,同时供两个及以上子女上正规大、中
3.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5.弄虚作假、不据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支出情况的。
三、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及收入的认定
(一)家庭成员的确认:
1.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的未婚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上均含合法收养的子女)。
2.家庭其他成员包括:
(1)主要靠职工工资维持生活的父母。其中父年满60周岁、母年满55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方可列为供养,父母有职业或一方有职业的不能列为供养;父母在农村的要了解供养情况,生活有保障的不能列为供养。配偶的父母原则上不能列为直系供养亲属。 (2)父母双亡且由职工或者由职工配偶作为监护人抚养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3)由职工供养的双方均无职业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母,以及未满18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必须由职工扶养的弟妹。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的计算:
1.职工工资收入:职工月应得总收入减去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后的实际收入。申报建立困难户档案的职工,其收入的认定必须是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实际收入。分为两种:一是收入稳定的,遇到增资时,以增资后的工资为准;二是收入不稳定的,取六个月的平均收入为实际收入。
2.家庭其他成员收入:职工的配偶、子女和其他成员,无论是否有固定工作,只要有收入的均应统计在内。其中,职工配偶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又无家庭拖累的,应鼓励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职工的子女年满18周岁以上,又未在校就读,有就业条件的,要鼓励就业;难以就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