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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莱芜规划管理条例
第二编 规划编制
一般规定
便于为民服务、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可适当兼容建设其他公益类设施。
第十六条【兼容条件】申请按兼容用途进行建设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按程序申报:
(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
(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
(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五)不影响公共安全;
(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十七条【工业用地布局】工业用地布局原则为:
(一)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二)二、三类工业用地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他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他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工业门类的防护距离规定;
(三)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第十八条【用地范围确定】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结合用地现状合理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使用,形成完整的用地单元。零星地块不宜单独使用,应综合考虑,与周边用地统一规划建设;
(二)沿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用地边界必须与道路红线相衔接;周围已有建成单位的,应与已有单位用地边界相连接;其他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建设用地内包含的保留建筑、管线,需明确他项权利用地时,应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要求,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的要求。
第四章 地块控制标准
第十九条【建筑容量依据】在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宜按照本规定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3-1的规定;城市重点地区和特定区域内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结合地块的区位、基础设施条件、空间环境条件、城市设计要求、土地经济等因素综合分析后确定。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二十条【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对单一类型的地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执行。
表 3-1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建筑容量
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住宅建筑
多层(4-6)
≤30%

中高层(7-9)
≤27%

高层(10-33)
≤25%

商业、办公建筑
(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低层
≤45%

多层
≤40%

高层
≤40%

工业建筑
(一般通用厂房)、
普通仓储建筑
建筑系数≥35%
≥(具体项目执行国家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其他用地容量控制】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相关规定执行。不宜超过表3-1相应住宅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混合用地容量控制计算标准】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二十三条【工业用地配套】工业用地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一)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职工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
(二)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二十四条【其他用地配套】物流仓储用地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3%;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用地等用地内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2%。
第五章 地下空间利用
第二十五条【基本要求与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与原则:
(一)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须保证规划以及现状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履行地下连通义务;
(二)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应与地上空间相结合,与地上空间功能相协调,统一规划,科学解决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不利影响;
(三)注重地下空间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合理安排地下空间建设时序,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