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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1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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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1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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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1修正).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8月3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8月3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 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质量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六. 弟八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 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场所以 及建筑经营活动中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咨询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 设、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 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 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 管理。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建筑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对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人民政府或者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检举、揭发有 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
理、咨询服务的,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相应 的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申请领取营业 执照。
第九条 省外(含境外)工程建设单位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 设工程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申请登记。
第十条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验证;逾期未验 证的,资质等级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符合国 家和省规定的资质升级条件的,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降低资质等级的,由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