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
纪宏奎
职工福利费是中国职工薪酬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也是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 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广义的职工福利泛指在支付 工资、奖金之外的所有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狭义的职工福利是指列支,以为这样只要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就能全额税前扣除,若作为业务招待 费列支,则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限额扣除。其实,虽然企业实际发生职工福 利费未“超标”,但企业所得税应按照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不属 于职工福利费范围而计入职工福利费的,仍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对于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 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 付物业管理费等,以及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均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更不允许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基数的确定
作为扣除基数的工资薪金应具有合理性: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 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
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 的。其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实务中应注意以下工资薪金的基数确定:
与工资薪金一并发生的福利性补贴可以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企 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所以,一方面,固定与工资薪金一 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不再作为福利费;另一方面,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 利性补贴可以计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股权激励可以作为福利费扣除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上市公司依照《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 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 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 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 下规定执行:(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 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 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 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 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 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 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 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 除。由此可见,股权激励在企业所得税中是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相应实际支 付的股权激励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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