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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日本和韩国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经验.doc

上传人:wz_198619 2014/12/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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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日本和韩国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经验
日本和韩国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经验
一、日韩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和相关政策
(一)日本: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唯一目标修订各项法令
日本自上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出现了全国性的严重公害问题,污染事故频发,抗议行动不断。日本采取了一系列防治公害行动,其中有几个重要做法具有借鉴意义。
1、修订法律,删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条款,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
1970年是日本污染防治的重大转折点,这一年召开了临时国会,被称为“公害国会”,对1967年制定的《公害对策法》进行了修订,删除了防治公害应“与经济发展相协调”这一强调经济发展、保护企业利益的条款,将法律目标明确为“保护人体健康”,这被认为是日本防治公害过程的重大转折点,重视防治公害成为了非常明确的政治姿态。同时,公害国会还集中审议并通过了有关公害问题的14部法案。
在日本防治公害过程中,公众的强烈要求和新闻媒体的呼吁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很多人认为公害国会取得的良好结果是反对公害的市民运动和社会舆论相结合的结果。另外,由于防止公害的声音越来越多,国家标准已不能满足地方需求,需要制定更严格的法规,所以出现了地方政府防治公害政策比国家政策更严厉的情况。
2、法院的判例对防治公害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从上世纪60年代后半期开始提起的一系列公害诉讼,到70年代初期原告方纷纷胜诉。一些重要的判例对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有重要意义。这些公害诉讼的判决过程中逐步确定了一些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比如,1972年四日市的公害判决有很重要的影响,确立了重要的法律原则,包括:根据“关联共同性”的原则,作为被告的连带企业群体被判具有“共同违法行为”;预测污染物对居民健康的危害被视为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和履行的义务,如果忽视这些义务就等同于过失行为,就会被法庭判定进行损害赔偿。
3、建立了对公害受害者进行救济和补偿的制度
1969年,日本制定了《关于救济公害健康受害者的特别措施法》,规定对大气污染引起的呼吸道疾病进行部分补偿,相关费用由中央、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按比例负担。1973年日本又制定了相关法律,进一步规定了污染造成人体健康损害要进行的补偿等。
(二)韩国:以基本法为依据,探索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路径
韩国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经历了经济高速发展,也曾面临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经过多年环境治理,环境质量有了极大改善。
1、设立大气环境管理基本法
韩国自上世纪60年代制定《污染防治法》开始打下了环境保护的基础,进入70年代,随着环境问题呈现复杂和多样化的特点,仅靠原有的法律难以应对新的问题,在1990年8月制定并实施了目前的大气环境管理基本法——《大气环境保护法》。目前一氧化碳、氨、氮氧化物、硫氧化物等61种物质被定为大气污染物质。
2、探索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对策
韩国环境部为了在未来十年内将首都区域的大气环境改善至发达,颁布了《关于首都区域大气环境改善特别法》,自2005年1月起正式实施。在这一法案下,首尔地区开展了一系列大气污染治理行动。比如,汽车尾气治理方面,为现有汽车安装减排装置,提升油品质量,淘汰超标汽车等;加强了对建设工地的管理,对大型建设工地强制规定排放量不能超过某一总量。同时,在首都地区率先减少化石能源使用,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