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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行为人虚假澄清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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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行为人虚假澄清问题研究.doc

上传人:元春文档 2022/6/8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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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虚假陈述行为人虚假澄清问题研究
摘 要:当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时,虚假陈述行为人为了逃避责任可能会发布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的澄清公告进行否认。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虚假澄清行为严重影响了虚假陈述揭示日的正常认定,大大增加了受害投资出虚假陈述这一层面,而对做出虚假陈述后的真实更正义务未作规范。这使得在做出虚假陈述后,行为人仍可以实施不真实的更正、部分更正甚至是虚假澄清行为。应当认识到对虚假陈述进行真实的更正是信息披露制度的应然要求。行为人对虚假陈述的更正应当履行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并且应当对更正信息的内容负责。
(一)对虚假陈述进行真实更正应当是信息披露制度的应然要求
虚假陈述行为人对虚假陈述的更正是在向市场披露公司的重大信息,属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信息披露制度强制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和及时地披露其自身的各种重要信息,为后者正确的投资决策提供判断基础。行为人对虚假陈述的更正信息对投资者买入盈利或卖出止损的投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甚至相比其他公司披露信息而言作用更加直接、明显。因为其中涉及对虚假陈述的揭示,挤出股票中股价灌水,从而直接影响股价。
对虚假陈述进行真实更正应当是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应然要求。首先,虚假陈述的更正信息满足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发行人所披露的必须是重大信息,即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或者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构成重大影响的信息。更正信息所对应的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会对证券价格与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揭示该虚假陈述的更正信息当然同样具有重大性。其次,信息披露制度中真实性标准要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事实,并且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与发生的客观事实保持一致 ”。虚假陈述的更正信息当然需满足真实性标准。最后,行为人对虚假陈述进行主动更正符合信息披露制度中的效率原则。虚假陈述行为人作为虚假陈述的实施者,完全知悉虚假陈述的各项内容。行为人主动真实地更正虚假陈述,可以降低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成本,降低其他揭示主体调查、搜寻相关信息的成本,也有利于证券市场监管效率的提高。 日本法中重视虚假陈述行为人对虚假陈述的更正义务。日本2007年实施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1条第3款中,对虚假陈述的揭示主体做出了限制。揭示主体只限于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上市公司)或对公司业务或财产在法律上有(管理或处分)权限的人 。日本学界认为,这些人掌握公司内部情况比较容易,且在公司业务执行上赋有一定的责任。日本法从掌握信息的容易性和责任义务角度出发,缩小虚假陈述揭示主体的范围,突显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虚假陈述的更正义务。
(二)虚假澄清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制度中真实更正的义务
对虚假陈述进行真实更正应是信息披露制度的应然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中真实更正的义务,然而虚假澄清行为却违反了这一义务要求。
当虚假陈述的真相被市场揭露时,虚假陈述行为人发布否认市场质疑的虚假澄清公告,否认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相关事项。这份澄清公告本身与客观实际不相一致,对市场具有误导性。其目的在于继续掩盖虚假陈述的事实,干扰投资者的视线,引发投资者投資决策的偏差和错误。从性质上看,虚假澄清公告是对虚假陈述揭露信息的“更正”,是虚假陈述行为的延续性行为,其本身又可以被视为另一个虚假陈述行为。虽然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