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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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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办少儿园规章制度
【篇一:民办少儿园管理制度】
民办少儿园管理制度
1 、值班教师一定提早四十分钟到校开门,在教室门口迎接每个少儿
的到来。上课以前,一定盘点人数,对没到校的少儿做好详尽记录。
2、下学时,值班教师一定亲身将每个究工作。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察、检查和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 工作,负责对民办园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保健知识的 培训和查核,对小孩家进步行小孩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及常 见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指导和咨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辅助 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依据政策规定,民办少儿园及其员工应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依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保护教 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民办少儿园的审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民办少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二)少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地区内,四周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 隐患。
(三)有切合国家教育目标的办学主旨;有切合规范的园名;能够 独立肩负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本、稳固的经费根源。 (五)少儿园的园舍、场所、设备、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切合 国家的有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少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切合国家要求的教 员工队伍。
(七)有依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课程方案以及教材采用 建议拟订的课程教课计划和教材采用计划。
(八)举办民办少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拥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 儿园的个人应当拥有政治权益和完整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民办少儿园,应向审批机关供给以下资料: (一)少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少儿园名称和首届少儿园决议机构构***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状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用的工作人员的有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园财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少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含办学主旨、规划目 标、教育教课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 拟使用的教材等);
(七)拟办少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散布图、设备、设备计
划配置状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供给的消防安全审查建议;
(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托
儿所、少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健康检查单位供给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余资料。
第十三条民办少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同时供给本方法第十二条要求供给的有关实证式资料。县级教育行
政部门依据当地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
条件进行审批。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
请,并牵头会同基教、人事、计划等有关部门共同对申报资料进行
审查。初审合格后,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
儿园进行实地观察。观察合格,经上述两个部门共同签订建议后,
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筹设赞同书。筹设工作应在 3年内完
成。筹设时期,少儿园未获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少儿园卫生保
健合格证》的,须持筹设赞同书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查核。少儿园未经消防安全审
核的,须持筹设赞同书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审查。审
核合格,由举办者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正式建立申请,民办
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少儿园进行审查,审查合格,
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办学赞同证,并见告同级民政、税务、
物价等有关部门。筹设工作超出 3年的,应当从头申报。具备办学
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能够直接申请正式建立,并应当提交本办
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
(三)民办少儿园的审批状况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时通知
基教部门,以便基教部门实时对新批的民办园推行管理和指导。
(四)民办少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赞同证,到民政部门
进行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而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赞同证后方可
招生。
第十四条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少儿园(班)。已经 创办但未执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教育部门责令举办者 依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限时补办有关手续。对不切合办园条件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时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 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教育 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非 法办学造成的全部结果由非法办学者肩负,其招收的少儿,由所在 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察非法办学者妥当布置。第十五条止办民办 少儿园,应在止办前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