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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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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
(1998年3月2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提高城
市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向的间距, 可较
同型布置方式时居住建筑间距减少10%,并须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㈠、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第十一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的,其间距按第七
条至第十条规定控制。
㈡、第十一条所列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东西侧,其间距按第十一条控制。
㈢、 非居住建筑 (第十一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 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 其间距按第十二条控制。
㈣、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七条㈣、第十条㈢控制。
第十四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 地形为阳坡时, 其建筑间距为南侧
建筑高度减去地形相对高差;其余坡度方向和布置方式的建筑间距均应将地形相对高差加入处于较高位置
的建筑物的高度,按前述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建筑间距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抗震、卫生、环保、
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应符合第三章有关规定。
第三章建筑退让
第十六条建筑退让系指建筑物后退地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渠、绿带两侧 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
第十七条沿地界的建筑物, 其离界距离按表2 所列标准控制, 如离界距离小于消防
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执行。
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 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 , 且不得小于3米,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老城、渡河历史遗留私房密集区退离距离可酌情减小,。
表2 建筑退让地界距离控制指标表
层数及建筑
离界距离 类别
1筑朝向
文、教、卫建筑
居住建筑与其他非居住建筑
建筑物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米)
建筑物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米)
"要朝向
低层

6

5
多层

10

9
高层

18

15
1面或次 "朝向
低层



3
多层

6

5
高层

10

9
第一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
离按表3所列标准控制。
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建筑物临道路一侧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最外线与道路红线的距离
控制。
高层建筑裙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不小于主体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的2/3进行控制
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还应符合第四章有关规定。
表3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
退距离道路宽度
(米)(米)
建筑高度
城市干道
L> 40
城市次干道
40心 25
城市支路
25心 12
多、低层建筑
H<24 米
7
6
5
高层建筑主体
45 米>H> 24 米
15
12
10
高层建筑主体
60 米>H>45 米
20
15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