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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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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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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
摘要:缺陷产品召回在我国是个新事物。如何推广这个新事物,需要对我国现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研究以及需找法律依据。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在我国推广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保护消费2 页




  二、我国现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法律上的不足
  1、产品召回的相关立法位阶偏低
  在西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都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出现,既有针对所有产品的一般法,也有针对特殊产品的特别法律。而在我国,只是由各个部门出台的行业管理的规定,在法律上缺乏严肃性。
  缺陷产品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这就决定了要防止缺陷产品对公众的伤害必须由整个社会来进行协调,而不能有某个部门单独进行管理。在我国,单个的主管部门有很大的发言权,可以无视国家法律,这就使得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如同橡皮图章,无法发挥真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虽然我国已经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列入了立法日程,但从立法过程和内容来看,和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依然有较大的差距。










  2、缺陷产品召回缺乏系统立法
  虽然我过在某些法规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里规定了对缺陷产品必须召回的制度,但各个法律在实施时却是相互独立的,在具体操作时,却没有具体法条做依据,使得有责任的厂家要么无限期地拖延,要么根本就不予理会。这种法律上的缺陷,使我国消费者在索赔时处于弱势地位,而国际产品的生产厂家也可以无视我国消费者的索赔要求。
  3、缺陷产品召回的行政监管不明
  在我国,对缺陷产品的监管缺乏具体的行政部门来负责。从管理职能上看,我国众多的政府部门对上市商品和产品都具有管辖权,但一旦商品或者产品出现问题时,却找不到一个部门来进行查处。这种各自为战、缺乏配合地打乱仗的管理方式,除了在管理上造成混乱之外,根本无法真正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4 、缺陷产品标准不明确
  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标准,我国有异于欧美等召回法律完善国家。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标准不统一。这种不稳定的标准必定导致在执行法律时会产生混乱。而这种标准的不统一,在某种程度上让缺陷产品合法化,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却无法保证不对消费者产生伤害。使得消费者在被产品伤害时,却遇到缺陷产品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尴尬局面。










  5、 法律处罚力度过轻且处罚种类单一
  法律的威严在于处罚措施保证法律能得以贯彻执行,如果没有制裁措施,那么法律对所有人来说,只是一张无效的白纸而已。因此,要保证法律的威严,就必须让处罚力度的以实行,同时还需要处罚力度具有足够的威慑力,使得违规厂家对缺陷产品不敢掉以轻心。
  第一,处罚力度过轻
  从我国现在实行迹象召回制度可以看到,对违规厂家的处理明显偏轻,无论是汽车、儿童玩具,还是食品、药品,对于违规厂家的处理都是罚款了事。而且罚款的数目远远低于他们的所得。如此,出发,自然无法震慑违规厂商,相反,反而是一种纵容,认为只要交了罚款就万事大吉了。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给我们做了很好的榜样。在西方,实施缺陷产品召回是一个重大的、对企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决定,甚至影响到企业停产和破产。如此严厉的处罚力度,自然使得生产厂家认真对待产品质量,严防出现缺陷了。因此,我们也要通过加重处罚力度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二,处罚种类单一
  我国现行的关于缺陷产品的处罚法规只规定了厂商和经销者予以罚款的规定,却没有满足消费者要求赔偿的要求。从缺陷产品造成的后果来说,受损失最大的是消费者,但却没有任何补偿,这就使得缺陷产品召回法规的实施失去了意义。所以,要在立法上强调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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