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五章行政处理(二)
一、依职权行政行为
(一)概念:依职权行政行为,或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是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
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很多,包括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某些行政奖励和行政给付中也呈现出较强的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特征。
二、行政征收
(一)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征收的特征
1、强制性;2、无偿性;3、法定性
(三)行政征收的种类:1、税;2、费
(四)与行政征用的关系
1、行政征用概念:是行政机关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劳务的行为
2、区别:(1)征用包括劳务;(2)征用是暂时的;(3)征用具有补偿性
三、行政强制措施
(一)概念: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某种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查处工作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加以暂时性强制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行政行为
(二)特征
1、实施主体必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2、不是处罚行为,而是保障手段(强制隔离,查封账号)3、暂时性,无违法行为,立即解除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方式
1、人身:强制隔离、治疗,强制驱散,强行带离现场 2、财产:强制查封、扣押、冻结
四、行政强制执行
(一)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方式,以迫使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的行为或制度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主体以人民法院为原则,以行政机关为例外(公安、税务、海关)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必须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和措施
1、间接强制执行:(1)代执行(可替代);(2)执行罚(滞纳金)
2、直接强制执行:如,强制划拨、强制拍卖、强制拘留
五、行政合同
(一)概念:指行政机关为达致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购办公用品)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如修建道路、桥梁、机场等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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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页:行政合同的特征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当然,行政主体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予以补偿。
4、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受行政法调整,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
5、行政合同的签订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合同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行政合同的种类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  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
3、  公共征收补偿合同
4、  国家科技开发合同
5、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6、  国家订购合同(粮食、棉花、油料作物)
7、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桥梁、机场)
8、  计划生育合同
六、行政指导
(一)概念: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
(二)救济:行政指导是一种非职权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强制力。但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合法行政主体的信赖而接受行政指导,或者行政主体强制或变相强制指导而产生了不利后果,行政主体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教学案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