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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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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其次条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与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需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起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起先担当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接着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依据经营状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担当保险责任:
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供应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依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