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22年)
《山西省平安生产条例》全文(2022年)
日前,再次修订后的《山西省平安生产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作业人员享有拒绝违章指挥等九项权利。《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22年)
《山西省平安生产条例》全文(2022年)
日前,再次修订后的《山西省平安生产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作业人员享有拒绝违章指挥等九项权利。《条例》并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平安生产条例
(2022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2022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平安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确定》修正
2022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书目
第一章总则
其次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其次节特殊规定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平安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详细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平安生产管
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平安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平安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平安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当平安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当平安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担当同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帮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觉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