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节商行为概述
第二节一般商行为
第三节特殊商行为
第三章商行为
第一节商行为概述
一、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商行为规制方式
三、商行为的分类
一、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大陆法系国家
主观主义原则:强调商人的经营方法在确定商事行为中的意义
· 德国:将商人作为商事法律行为的核心
客观主义原则:商事法律行为是任何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 法国:以行为的客观性质确定商事法律行为
折中主义原则:一系列交易性活动的总称
· 日本: a)任何主体从事的“绝对商行为”
b)商主体专为营利性营业目的从事的“营业的商行为”
c)商人为其营业而进行的“附属性商行为”
商行为的概念:
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行为的特征:
1、商行为一般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2、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行为
3、商行为的表现形式为营业
4、商行为须体现特定形态的商业活动
二、商行为规制方式
(一)概括方式
又称主观主义或商主体法主义
· 以商人概念为标准,对商事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
(二)列举方式
又称客观主义或商行为法主义
· 列举的方式界定商事行为的范围
· 不强调商人概念在界定商事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折中方式
· 概括方式和列举方式相结合确定商事行为
三、商行为的分类
1、以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绝对商事行为和相对商事行为
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
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当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
如:票据行为、证券上市交易行为、保险行为
通常由法律列举限定的,不能作推定解释。
相对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
依行为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事行为。
以行为主体是为商人、行为具有营利特征为认定要件
*意义:解决商行为的标准和条件问题,通过立法上的罗列明确商行为的范围,便于司法实践确认商行为及适用法律。
2、以商行为在同一营业活动中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不同划分,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
基本商行为: 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事法律行为,具有“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属性,包括: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附属商行为,又称“辅助商行为”: 不具有直接营利性的内容、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为实现营利目的的辅助行为,“间接媒介商品交易”。
*意义:理论和实践中确认具体商行为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社会分工越来越具体的现代社会,此分类将越来越模糊。
・主营业务理解为基本商行为、兼营业务理解为附属商行为
3、以行为当事人是否均为商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双方商事行为和单方商事行为
双方商事行为: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商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营业活动。
如:批发商与零售商的商品销售行为、制造商与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商事代理行为、商业居间
单方商事行为:只有一方为商主体(混合交易行为)
如:银行—普通市民、零售商—消费者
*意义:解决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
4、以商法规范对商事法律行为的不同确认方式分类,固有商行为和推定商行为
固有商行为,又称“传统商行为”、“纯粹商行为”、“纯然商行为”:依法律规定、法律列举直接认定。
包括:绝对商行为、固有商人的营业行为
推定商行为,又称“准商行为”、“非完全商行为”、“非固有商行为”:事实推定、法律推定确认其行为性质,是拟制商事主体所实施的经营性行为。
*意义:将商法规定之外的行为纳入到商法的适用中,扩大了商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一般商行为
一、一般商行为概述
二、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三、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四、商事交互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