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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供用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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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供用水合同
供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 :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金后,供水人应在24小时内予以恢复供水。
〔三〕因水表丧失、发生故障、损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应当更换安装新水表;从上期抄表日至更换安装新水表日为止的水费,供水人可参照新装水表后一个抄表周期的平均日用水量按日计收;用水人有特殊原因的,与供水人协商处理。
〔四〕因用水人锁门、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本期水量并暂收水费。供水人在下次抄表后按照实际用水量将暂收水费以多退少补的方法处理。
〔五〕用水人对注册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供水人应予以协助。经质监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鉴定,如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鉴定费和水表及附属设施拆装、运送等费用由供水人支付;如未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范围的那么由用水人承当。因水表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而造成当期水费收取错误的,应以多退少补的方法处理。
〔六〕用水人多类别用水应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因建筑构造、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用水人应主动申报,并由供水人与用水人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用水人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或未主动与供水人协商各类别用水比例的,供水人可在多类别用水确定之日起至分别装表〔或签订补充协议〕之日止按高水价类别收取水费。
〔七〕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由供水人向市政给水总表后的全体用水人分摊收取。
〔八〕公共用水水费由用水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效劳企业承当。
第四条 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其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人依法承当。
第五条 供水人、用水人权利义务
〔一〕供水人应按照国家标准、标准做好抄验和更换水表等工作,用水人应予以配合。
〔二〕供水人设立专门效劳 :________受理用水人关于涉水问题的咨询、建议、表扬和投诉。
〔三〕除突发爆漏抢修、政府行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提前24小时通过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供水人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四〕用水人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申请复核。
〔五〕用水人有保护水表的义务,不得擅自迁移、改动和操作供水人的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水表安装在用水人住所范围内的,水表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用水人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人。用水人损坏或者丧失水表的,应当予以赔偿。
〔六〕用水人申请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以及暂停、终止或者恢复用水的,须到供水人经营效劳场所按供水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人应及时办理。
〔七〕因欠费、违章用水被暂停供水的,如用水人要求恢复用水,应缴清所有欠费和缴纳供水设施复装材料费、管道冲洗耗水费及效劳费。超过一年的,用水人需按新装表业务要求办理申请用水手续。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以及水质、水压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而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依法承当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