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三届第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
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村庄的村域现状分析,提出规划指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域现状分析、规划指引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村庄规划编制计划。村庄规划可以以行政村为单位,也可以以自然村为单位编制。
第十四条乡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规划、上一层次城乡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水利、电力、环境保护、交通、旅游、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编制乡村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推进乡村规划“多规合一”编制和管理,以土地利用和村庄建设为重点,合理确定公共设施、村民住宅、产业发展等各项用地,统筹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十六条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邀请村民参与,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八条乡村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乡村规划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条经依法批准的乡村规划不得随意修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的,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和公布。
第三章乡村规划实施
第二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等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者村民住宅建设;
(二)在依法批准的乡村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符合乡村规划的要求;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村民进行住宅建设,在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前,应当征求拟建地块四邻村民的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协调,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协调。
村民委员会在对乡村建设签署意见前,应当将乡村建设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听取村民的意见建议。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第二十四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村民住宅建设,村民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用地四至图;
(二)附有简要设计说明的房屋设计方案或者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
(三)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
(四)村民有效身份证件。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建设单位有效证件或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进行核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不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建设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以及该建设工程相关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