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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满腹经纶 2022/6/11 文件大小:1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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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SANYHUASANYUA8Q8-SANYUA1688】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和登记的犬只。
第八条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是独立住宅单元(或独户居住),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盲人、肢体重残人需要饲养大型导盲犬、扶助犬的,可以向养犬登记机构申请,经批准后饲养。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养犬。经登记养犬的单位,应当落实专人或指定人员管理犬只。
第九条申请养犬,应当先携带犬只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依法确认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犬类免疫证应当注明犬只品种、体高、体重、体长、毛色和免疫情况。养犬人应当定期持犬类免疫证携带犬只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依法确认的动物诊疗机构免费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将疫苗接种情况向登记机构报备,两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禁止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私自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第十条申请养犬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养犬登记机构提出:
(一)申请书;
 (二)犬类免疫证;
(三)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以及犬的照片;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提供单位的经营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证明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犬的照片;养犬登记机构对养犬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养犬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并核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依法确认的动物诊疗机构当场为犬只植入身份识别芯片。
第十一条养犬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登记犬只的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年龄、主要体貌特征;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
(四)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时间;
(五)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六)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将登记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持书面协议到养犬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丢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养犬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并到养犬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发证机构补办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
第十五条用于经营活动的犬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犬只,应当按规定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第十六条发生危及人身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重大疫情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捕杀犬类等防治措施,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犬只不得放养,应当拴养或者圈养。
第十八条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犬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