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开设赌场罪成功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忻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男,1970年*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罗**、韦**、罗**、罗**、罗**、罗*、罗**、蒙**伙同她人,每人出资1000元合股坐庄,在忻城县思练镇***一废弃民房开设赌场,并以数“玉米籽”的措施众聚赌博,并从中收取“抽水费”。同年2月2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
公诉机关觉得:被告人罗**、莫**、罗**、罗**、罗**、罗**、罗**、韦**、罗**、罗**、罗**、罗*、罗**、蒙**以营利为目的,合股和她人提供赌博场合、用品,设定赌博措施,供她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韦国庆在刑罚实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惩罚;其又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莫**、罗**、罗**、罗**、罗**、罗**、韦**、罗**、罗**、罗**、罗*、罗**、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罗**的辩护人滕培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偶犯,其参与犯罪的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建议对被告人罗**判处5个月的拘役或缓刑。
被告人罗**的辩护人黄**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罗**当庭自愿认罪,是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罗**判处管制。
经审理查明,1月1日至2月2日期间,被告人罗**、莫**、罗**、罗**、罗**、罗**、罗**、韦**、罗**、罗**、罗**、罗*、罗**、蒙**伙同她人,每人出资1000元合伙在忻城县思练镇古银村屯塘屯一废弃民房开设赌场,组织赌徒运用玉米籽以“抓摊”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按下注10元抽水1元的措施从中抽头渔利。同年2月2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备案决定书、抓获通过、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忻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柳城狱释通第9**号刑满释放人员告知书、辩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人罗**、罗**、罗**、刘**、罗**、罗**、罗**、罗**、罗**的证言;被告人罗**、莫**、罗**、罗**、罗**、罗**、罗**、韦**、罗**、罗**、罗**、罗*、罗**、蒙**的供述等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觉得,被告人罗**、莫**、罗**、罗**、罗**、罗**、罗**、韦**、罗**、罗**、罗**、罗*、罗**、蒙**提供赌博的场合及用品,供她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十四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成立。十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核心作用,是主犯,应当根据其所参与的所有犯罪惩罚。被告人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实行完毕后来,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惩罚。被告人韦**被宣布缓刑后,发现判决宣布此前尚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十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惩罚。
有关被告人罗**的辩护人滕培胜提出被告人罗**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罗连凤判处拘役或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罗连凤在公安机关供述其在赌场开了二三天后来即积极规定入股,且被告人韦**供述在赌场中罗**参与管钱,被告人罗**在共同犯罪中起核心作用,且开设赌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并且往往是滋生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不适宜对被告人罗**判处拘役或合用缓刑,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在理,予以采纳。有关被告人罗**的辩护人黄**提出建议对被告人罗**判处管制的辩护意见,因本案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对被告人罗**判处管制的刑罚。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在理,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中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忻城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韦**宣布缓刑二年的实行部分,对被告人韦**实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惩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实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实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