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xx,……
被上诉人:姜xx,……
被上诉人:万xx,……
被上诉人:范xx,……
上诉人刘xx因一案,不服文山市人民法院()文民初二字第757号判决,现依法提起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xx,……
被上诉人:姜xx,……
被上诉人:万xx,……
被上诉人:范xx,……
上诉人刘xx因一案,不服文山市人民法院()文民初二字第757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祈求
1、祈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祈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当。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案,业经文山市人民法院于12月26日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使用措施律不当,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依法应予以改判。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交的《借款合同》前后矛盾,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实属错误,应当纠正
《借款合同》虽然前后乙方签字不一致,但是并不矛盾。本案事实是被上诉人姜xx和万xx以被上诉人姜xx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共同向上诉人提出借款规定。一审法庭上被上诉人均承认向上诉人提出60万元借款,是自己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按手印。中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签订合同只有书面形式,同步承认可以以口头措施签订合同。一审法院片面理解法律,《借款合同》前后乙方签字不一致,便觉得是矛盾不合法的不可采信,即便没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仅凭法庭上被告姜xx自认8月12日自己的确向原告提出过借款就可以认定双方借款合同已经成立,更何况被告姜xx和万xx在法庭上均自认是自己在《借款合同》上亲手签字按手印。因此,一审法庭对《借款合同》的认定实属错误,应当纠正。
二、一审法院认定中卡明细对账单、《卡交易对账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实属错误,应当纠正
被上诉人范xx在一审法庭上明确承认签订合同当天(8月12日)被上诉人姜xx的确已经收到上诉人交付的一部分借款资金45万,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因此上诉人无需就此事实举证。上诉人提交的记卡明细对账单和《卡交易对账单》证据证明8月12日上诉人分别取款18万和20万,8月13日取款13万,一审法院只看被上诉人范xx的陈诉和上诉人取款金额不一致便觉得上诉人的诉讼主张及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上诉人觉得这显然是不合法更不合理,上诉人不是身上历来不装一分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出借款,上诉人当天取款加自身既有资金共45万直接交给被上诉人姜xx,有被上诉人范xx自认互相佐证。一审法院不仅不予采信该证据,还径直认定上诉人的所有诉讼主张及理由均不成立,不予支持,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三、一审法院认定《电话录音及通话录音整顿的文字记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实属错误,应当纠正
该通话录音不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严禁性规定,通话中被上诉人姜xx已明确承认自己向上诉人借到了60万元,目前之因此不能准时向上诉人还款是由于钱花完了无法还债。仅此证据就足以证明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提供了借款,双方的借款合同早已成立生效,一审法院却觉得该证据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