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增值税会计处理解释
增值税会计处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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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
2021〕 36
筑效劳、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工程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
额。
[ 解读 ] 该二级明细为增设科目,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把“预缴〞改为了“预交〞,会计处理的规定
根本一致。科目核算根据财税 [2021] 36 号文件规定需预交增值税的几种特殊情形,考虑了建筑房、地产
等企业开发周期长, 预交税款与实际纳税义务时间跨度大的情况, 单独设置二级科目核算, 贴合税法规定,
更便于期末对增值税相关金额分工程列报的要求。
注意: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份终了,将当月预缴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注意:房地产企业等企业 , “预交税款〞的期末余额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不能结转入“未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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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 2021年 5月 1
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21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
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
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 解读 ] 确认了财办会 [2021]27 号的征求意见稿的处理方法, 核算内容里增加了 36 号文中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两年〔 13 个月〕抵扣的处理。
例如,公司购入不动产或购进物资用于在建工程,取得发票并经税务认证,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 在建工程 〔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发票注明税款的 60%入账〕
——待抵扣进项税额 〔按发票注明税款的 40%入账〕
贷:银行存款 / 应付票据 / 应付账款
购入物资改变用途,用在建工程〔自建〕情况。通常这种物资材料在分批购入,取得发票并经税务
认证,会计处理为:
借:在途材料 / 材料采购等 〔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发票注明税款的 100%入账〕
贷:银行存款 / 应付票据 / 应付账款
在转变用途的当期,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按原发票注明税款的 40%入账〕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原发票注明税款的 40%入账〕
从改变用途的当月算起,第 13 个月时,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 “进项税额〞,进入当期实际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6 号文规定: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效劳,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
项税额的 40%局部,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 13 个
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
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
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效劳、无形资
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
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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