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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 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加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63 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师,是指通过全国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第三条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是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登记情况。第四条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证书签发之日起6 个月内,登记服务有效期 3 年。首次登记后,每 3 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一 1 次登记有效期满前 3 个月,至登记有效期满后 3 个月。超过登记或再登记受理期限的,不予登记。第五条申请首次登记和再登记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登录指定的登记服务系统,依照规定的登记内容、流程和要求,完成在线登记手续。第六条申请首次登记的人员在填写在线登记信息的同时, 应提供本人招投标工作业绩和信誉证明的书面材料。第七条申请再登记的人员,应当提供以下信息或书面材料: (一)按照招标师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前次登记 3 年以来的工作业绩和信誉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前次登记内容的变更信息及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招标师继续教育办法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另行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第八条申请人登记信息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必要时, 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第九条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组织审核申请人的登记信 2 息。首次登记信息审核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再登记人员信息审核合格的,在《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中注明“再登记合格”。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不予登记;已经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