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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上传人:泰山小桥流水 2022/6/12 文件大小:4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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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朔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朔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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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拟订目的)为加强城市规模的限制。
住宅类建设项目规划净用地面积更新(已建地块)小于5000平方M,建设(新建地块)小于10000平方M,公建类建设项目规划净用地面积小
于3000平方M的建筑工程用地,原则上不得独立建设,应按相应要求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以批准独立建设:
(一)毗邻土地已经达成建设,确实无法调整、归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区分、市政公用设备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归并的;
(三)因公共利益发展需要,用于公益性公共服务设备、市政基础设备建设的;
(四)因其余特殊情况并作专题研究后,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
的。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分类)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
分类,应切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XX)》
的规定。
第十二条(规划用地性质的兼容)规划用地性质兼容性确实定应切合
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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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的经营性用地能够兼容用于建设公益性设备,规划的公益性用地除公用设备营业网点之外,禁止兼容经营性用地和设备;
(二)根据项目需要,规划的各类用地能够调整作为交通、通讯、供水、供电、卫生、消防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用地;
(三)规划的各类用地经文物保护部门确定需进行保护的,应调整作为文物遗迹用地或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的用地类型;
(四)规划的公益性用地在知足规划要求的情况下,为便于为民服务、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可在切合一定条件时兼容建设其余公益类设备。
(五)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应按照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尽规划已明确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尽规划履行;控制性详尽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经营性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确定兼容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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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经营性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物流
工业
主导用地性质
大类
居住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备用地
仓储
用地
用地
其余
一类
一类
一、二类居住用
服务
物流
中类
商业用地
商务用地
娱乐康体
工业

设备
仓储
兼容用地性质
用地
用地
用地


金融


服务
零售
批发
艺术
其余
住宅


保险


小类
设备
商业
市场
传媒
商务
用地


业用


用地
用地
用地
用地
用地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型
R11/RR12/R
B11
B12B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