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有效还是无效? 陈女士 1984 年10月入职 A公司,1999 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一份期限自 2000 年1月1日起至2001 年12月31日止的《下岗待业协议书》。2002 年1月28 日,双方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为深圳市劳动局编制的格式合同, 双方除在合同中约定期限自 2002 年1月1日起之外,对陈女士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均未作约定。同日, A 公司向陈女士发出通知:“根据劳动部门的意见,你在下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已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同意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鉴于公司目前的困难状况, 无法为你安排工作岗位,只能解除劳动合同,请你在 2月28日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陈女士认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 公司应当依法履行, 经协商无果后,陈女士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该会经审理后裁决:1、A公司支付陈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34440 元;2、驳回陈女士其他申诉请求。陈女士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A 公司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赔偿。一审法院认为,该合同缺乏工资待遇、工作岗位等必备条款,为部分有效劳动合同。该合同签订后,A公司以没有合适的岗位安排为由解除与陈女士的劳动关系理由成立, A公司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但应按法律规定支付给陈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陈女士提出的要求 A公司履行劳动合同,并签订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 A公司支付陈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4440 元的问题。因双方均对该项裁决未提出异议,予以确认。陈女士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一、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二、 A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陈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4440 元。陈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A公司与陈女士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乏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依法不能成立,而以“不可能安排工作岗位”为由解除与陈女士的劳动关系, 其理由亦不成立。陈女士在一审庭审时,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 A公司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审判决 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当应予以纠正。遂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判决、A公司 2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与陈女士签订条款完备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驳回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涉及国有企业职工与单位签订了无必备条款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处理的问题。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纪律等条款。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载明合同自 2002 年1月1日起外,别无其他条款,致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因此二审法院认为陈女士与 A公司之间签订的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