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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电话

  村委会撤掉我的村委委员职务合法吗?   读者李某来信征询:我是我村村委会成员和民调主任,到9月,3年任期到期。但是10月,我村村委会却把我撤掉,理由是为了减少开支。请问她们的决定有效吗?
  xx部答:来信征询:我村有一块上百亩的土地,由于地下发现了煤炭资源,后被国家征收开办煤矿。目前煤矿已经开采完毕,土地已经塌陷不能使用。请问,我们对矿区塌陷的土地可否主张所有权?该土地与否属于我村集体所有?
  xx部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依法办理了土地征罢手续后,即成为国有土地,农民集体不能再对国家已经依法征收的土地主张所有权。
  采煤形成的塌陷地应当进行复垦。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导致破坏的土地,采用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运用状态的活动。《土地复垦规定》明确指出,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生产过程中被破坏的国家征收的土地,公司用自有资金或贷款进行复垦的,复垦后归该公司使用;根据筹划设计公司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未经本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复垦后持续两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本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公司采用承包或集资措施进行复垦的,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分派,根据承包合同或集资合同商定的期限和条件拟定;因国家生产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公司应当对承包合同或集资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合适的补偿费。生产过程中被破坏的国家不征收的土地,复垦后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该塌陷地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公司应当采用治理措施,对塌陷地进行治理。对于公司不再使用的土地或复垦后持续两年以上没有使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可以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继续耕种。
  自愿互换承包地事后能反悔吗?
  读者黄军来信征询:为了便于生产生活,我和本村村民刘某于1996年5月签订合同,自愿互换了我们俩承包的土地。,因我互换得来的土地立即被征收修路,且土地征用补偿费较高,刘某便以我们互换承包地违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且未办理登记手续为由将我告上法庭,规定法院拟定我们之间互换土地行为无效。请问她的做法对吗?
  山西省农业厅农经局局长白剑答:刘某的诉讼得不到法律支持,有如下几点因素。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之间为以便耕种或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同步,该法第33条第1款第2项规定:“不得变化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根据你的描述,你和刘某签订互换合同后,双方所有没有变化土地性质,也没有变化土地的所有权。因此,你们签订合同的内容是合法的。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你们已经签订了书面合同,因此,合同的形式是有效的。
  再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同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你和刘某自1996年开始签订合同,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年限。
  最后,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措施》第17条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