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分别称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乡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第三条【制定和实施规划的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资源因素,以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促进产业、人口适度集中发展、耕地向规模化经营转变;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突出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特色;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国防建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规划的法律地位】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循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第五条【公众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第六条【管理体制】市、县(市)、东川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根据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市、县(市)、东川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城乡规划区内依法设立派出机构,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协助进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市)、东川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规委制度】市、县(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城乡规划委员会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第八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乡规划工作顺利开展。第九条【报告制度】市、县(市)、东川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第十条【技术创新】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 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加强空间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推广先进技术,创新管理模式,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水平和效能。第二章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一条【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应当符合上一层次的城乡规划要求,形成统一、完整的城乡规划体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落实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运用城镇设计的方法, 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产业发展和居民生活的需要, 对城乡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报批】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县人民政府、东川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昆明城市规划区内镇的总体规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城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包括城镇(镇村庄)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城乡空间管制原则,城市、镇或者村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