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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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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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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本文提要: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 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6号《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0 年3月 26 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0 年7月1 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 年3月 26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 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 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 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 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 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 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省、市、县(市)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 不单独划定规划区, 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 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 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 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 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 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 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城镇发展战略;(二) 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三) 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四) 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五) 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六) 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 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第十条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 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 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 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 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第十一条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 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 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 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二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 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