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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滥用.docx

上传人:jiyudian11 2022/6/14 文件大小: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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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专利权的滥用与规制
——以专利制度本身为视角
一、 专利权滥用的实质
垄断也称独占,指的是一种占有状态。理论界存在广义垄断和狭义垄断之分,“广义 的垄断指的是对某种具有市场价值的资源进行独占或高比例的占有的状态” ①这种垄断是 一种合是从外部进行即反垄断法进行讨论。从专利权内部来讨论专利制度是否能对专利权 滥用进行限制。那么,这种设计是否可行呢?
根据 Trips 协议第八条规定:1、缔约方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其国内法律和规则,采 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公众的健康和营养,维护在对于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来说至关重要 的领域中的公众利益。2、为了防止权力所有者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防止不合理地限制贸 易或反过来影响技术的国际性转让的实施行为,可采取适当的措施,其条件是这些措施与 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巴黎公约》规定: 1、 在制定或修改其法律和法规时,各成员可 采用对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共利益所必 需的措施,只要此类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2、只要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可能 需要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 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做法。例如,对于某一项技术,自己实施需要更新设备, 需要投资,而原有的技术仍然可以实现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申请或购 买专利,可以达到自己不实施而又阻止别人实施的目的,从而控制市场。这与专利法的宗 旨是相悖的,专利制度便采取了强制许可的措施,鲜明地体现了专利制度对专利权滥用的 限制。
由此可见,专利制度本身是可以对专利权滥起到一定限制作用的,这也是与国际公约 的规定相一致的。虽然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不够完善,以制度本身来规制专利权滥用行为 的实践经验比较缺乏。但是,其可行性是不容置疑的。
三、专利制度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
专利权的时间限制
专利权具有期限,在该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生产经营的目的实施 专利保护的技术成果。专利期限届满后,发明创造进入公共领域,公众可以自由使用。专 利权的时间限制是一种重要的权利限制制度。我国《专利法》第 42 分别规定了发明专利 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的为 10年、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 1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从专利权的保护时间上讲,我国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保护专利保护期限与国际条约的要 求相一致,外观设计虽然保护时间较短,但是从对专利权限制的角度讲是不存在问题的。 ②所以,时间限制对于专利权滥用的规制并无不当。另夕卜,对于有一些专利权人将到期 与不到期的专 利捆绑成专利池。这种一揽子行为, 毋 庸置疑,不但使被 许可人丧失巨 额专利使用费,而且阻碍了技术市场的自由竞争。 这种行 为是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的 ,
其在实质上就 是专利权的滥用。我国应加强 对专利池中各个专利保护期限 的审查,防 止权利人利用 专利池牟取利益。当专利被许可人因此而受到损失时, 可以以其专利池 中存在过期专 利为诉讼的理由,以维护自身合 法利益。
权力用尽原则 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 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售出后,即其专利权就已经“用尽”,他人在使用通过分销、转 卖或者零售渠道获得的该产品,都无需征得专利权人的许可。这一原则称为“权力用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