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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步高律师函(草拟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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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步高律师函(草拟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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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步高律师函(草拟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n
湖南辰邦律自币事矛务所
HUNAN CHENBANG LAW F 旧M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39号3楼
电话:0731-85825699 5825855 传真:0731-85825669
关于接洽n
湖南辰邦律自币事矛务所
HUNAN CHENBANG LAW F 旧M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39号3楼
电话:0731-85825699 5825855 传真:0731-85825669
关于接洽租赁合同事宜的
律师函
(2015)辰顾函字第0168号
致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我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禅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简 称我委托人)的委托,就贵司与我委托人履行《商铺租赁合同》的相 关事宜特具此函。
我委托人陈述:2014年2月13日,经与贵司充分平等协商,双 方就我委托人承租贵司位于湘潭市步步高广场湘潭市商业街1C08号 商铺用以经营“鲜芋仙”品牌休闲小吃事宜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 及相关附属协议(下统称“合同”);租赁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起 至2016年12月31日、共套年;租赁经营面积为123平米、建筑面 ,每月租金24600元;承租人应在2014年3月31日前 完成经营装修;同时,双方还就商铺租赁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 进行了详尽约定。
我委托人还陈述:其作为承租人在签订上述合同后,依约向贵司 支付了租金、保证金及相关费用并入场装修、对外开张经营;—年 月
日,承租人收到贵司出具的《关于一楼C区暂停营业的通知》 获悉,贵司对租赁商铺所属物业进行改扩建、封闭施工需要,要求承 租人自2015年5月14日闭店暂停经营,并撤离承租区域内的设施设 备及资产,故突遭被迫停止租赁经营至今;期间,我委托人虽曾多次 接洽,要求贵司尽快恢复履行租赁合同,并对相关经济损失给与相应 补偿,但一直未见任何收效。
关于上述我委托人所陈事实,我律师还仔细参阅了相关合同文本 及资料,我律师认为:
贵司与我委托人2014年2月13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及 相关附属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内容合法、有效,具备 相应法律约束力。
《商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