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财税服务合同(编号***********)
本协议由缔约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及城市信用原则的基础下,本着共赢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订以下服务协议以资信守,本协议由《协议条款》、《权委托第三方完成本应由乙方提供的服务,乙方对该服务的完成承担连带责任。
二、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按照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二)若甲方拖欠乙方代理服务费,以应付而未付的金额为基数,%日利率计收每日逾期利息。,由此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在甲方未按照合同按时支付代理服务费和其他费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将甲方会计资料予以留置。所欠费用结清后,归还甲方相关资料。
(三)任一方违反本合同部分条款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纠正,若违约方拒绝纠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四)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以该合作周期内所收取的该项服务的服务费用为赔偿上限。
三、服务终止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代账服务期间
(1)。代账服务期间,甲方由于自身原因提出终止服务的,鉴于乙方已经产生人力成本,因此需甲方承担服务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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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作为违约金。
(2).若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含“免费赠送代账服务”等促销活动的,取消赠送。
(3).服务期未满需要退款的,按照合同签订总金额和服务周期的平均数(以月为基本单位)确定已使用代账费,退还剩余款项。
四、通知与送达
双方按照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包括特快专递、电邮、传真或类似的传输方式)进行资料传送;
(一)如果是专人送交,则在送交当天被视作已经送到,如果送交当天不是工作日,或送交是工作日已经结束营业,则在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已送到;
(二)如用特快专递、传真、电邮发送,则在收到传输确认书的当天或在邮政寄出后第三天,被视作已送到,如果传输当天不是工作日,或如果实在工作日以结束营业之后,则在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作已送到,寄给双方的邮件及地址,一方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三)以电子邮件发出的,则为发送人的邮件系统确认电子邮件发送至收件人的邮件接收系统后的首个工作日;
(四)各方均应积极履行通知义务,且确保送达地址的有效及准确,任何一方不得以拒绝签收,无人签收,变更地址未收到等理由否定送达效力;
(五)本协议的通知送达地址以《协定条款》中的“签约主体”所列明信息为准。如果一方通讯地址、通讯电话、负责人发生变化,变化法有义务通知对方,若因未通知对方信息变更而产生的责任,责任由负有通知义务方自负;
(六)本协议约定的通讯方式和通讯地址亦同样适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送达相关法律机构。
五、免责条款
(一)如甲方不按乙方要求完整、及时的准备和提供相应的资料,导致乙方受托事项办理的延误或未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完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因甲方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合法所引起的任何后果由甲方完全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因甲方主张的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要求而导致委托事项办理不成功,全部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因甲方要求乙方开展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事宜所引发的后果由甲方完全承担,乙方有权予以拒绝或直接终止合同,乙方不承担任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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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甲方经营地址、开户银行、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事项发生变更且未及时通知乙方所引起的后果由甲方完全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其他因甲方原因造成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损失由甲方完全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后果;
(七)合同履行期间,因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乙方在收取已发生的必要费用后,剩余部分退回给甲方。
六、其他
(一)甲、乙双方确认,以甲方费用实际到达乙方账户作为付费完成依据,发票及收据均不作为已付费证据使用。
(二)乙方出于宣传目的而采取得发放宣传册、广告、网页推广等方式展现的内容不具有合同效力,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以本协议为准.
(三)乙方工作人员无权向甲方作出超出本协议内容的承诺以及代表乙方以个人形式签署任何文件,双方均应以加盖印章的文件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的唯一方式。
(四)本协议内容若需作出任何修改补充,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后,可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五)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