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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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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niupai11 2022/6/15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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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范国有资 产出租出借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 教
(二)符合以下两种情况可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
、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邀 请招租方式,但不得低于招租评估底价;
,以及期限在 30 天内临 时租赁的,可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由出租单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 低于公开招租评估底价的租赁价格。
第十四条 公开招租程序:
(一)发布招租公告。在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网及相关媒体 上公开发布招租信息,时间不少于20 天。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单 位名称、拟出租资产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租赁期限、用途 限制、转租限制、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竞价方 式和交租方式等。
(二)竞租人报名。身份为法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营业执照(事 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 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身份为自然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 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的报名处登记报名,并在规定期 限内交纳竞租保证金。
(三)竞租确认登记。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 金缴款凭证,按先后顺序对竞租人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 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四)公开竞价招租。采用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租,并遵循“价 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中标确认。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认承租人的,现场开标, 并以签订中标确认书为准。招租结果应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六)合同签订。招租竞价成功后,竞得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 资产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约定交纳合同保证金和首期租金。 合同主要条款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相关约定。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必须和承租人签订合同,采取先收租金 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可以分季、年或一次性收取,临时租赁租金 一次性全部收取。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收取保证金,一般资产出租保证金标 准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出租仪器设备、家具等留在学校的,保证 金标准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租赁物搬离学校的,保证金标准不低 于购置成本的 20%。
第十七条 出租合同由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各归口管 理单位按学校规定签订。合同内容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经营 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 约责任等条款。出借合同应包括: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时间、使用人
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八条 交付资产使用权应履行移交手续,应对资产情况进行
交底及确认。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统 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照学校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收入、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所发生的物业管理等全部费用,经校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分管校领导签批,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 究同意后,由学校列入被管理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第五章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