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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薄荷牛奶 2014/12/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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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论《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实行。《反垄断法》的立法初衷在于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保障市场机制的健康运作,最终实现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且这一观点已经被各国反垄断立法机构与执行机构认可。本论文旨在从已存在的法学理论提取行之有效的理论并提出自己的想法,使整合出来的理论更靠拢于《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保护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孟灵利、高晶岩、崔晶,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19-02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性的经济。在市场调节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公平的竞争对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使经营者创新,增进消费者福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实行市场经济的竞争、禁止垄断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竞争法律制度。我竞争、实现消费者福利的一部重要法律。
一、《反垄断法》主体及其特点
我国《反垄断法》有如下特点:
(一)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做出了规定
从我竞争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中,针对我国市场经济中存在的行政机关及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市场主体
《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竞争行为的基本规则,属于行为规制法,应当适用于所有的限制竞争或垄断行为,而不应因行为主体自身的诸如所有制、法律形式、所在领域等方面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反垄断法》适用于等适用原则的一个体现。
(三)排除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的适用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又是国民经济的弱势产业。由于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强,作为人们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又很小等特点,使农业成为不适合过度竞争的产业,农业生产活动难以完全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明确规定在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农业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的排除适用。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任务
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反垄断法。”这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反垄断法》实施的目的。
(一)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反垄断法》在本质上是为了弥补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不足,主动干预市场,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持经济活力。在这个意义上,《反垄断法》主要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的政策工具。当然,《反垄断法》对市场的干预应当是一种适度干预,市场机制的运行有其自身的规律,《反垄断法》不是对市场机制本身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