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摘要:行政垄断问题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和学者的重视,本文首先介绍了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及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规制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对完善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提出建议,以期望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关键词:反垄断法行政垄断规制
随着我的不断提升,行政垄断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问题被提上日程。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
一、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转为集约型,GDP的快速增长已经越来越难,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政绩,将“看得见的手”伸向了市场,干预那些本该自由竞争的领域,为本部门和地区牟利。
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多样:政府的横向区域内的地方保护主义被称为地区垄断(块块垄断),而纵向行业管理则被称为行业垄断(条条垄断),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强制交易和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等,其中条条垄断和块块垄断是行政垄断的一般形态,多以行政指令的形式出现,且具有连续性和普遍性。
行政垄断的危害巨大,首先,行政垄断会构筑市场壁垒,妨碍市场的自由竞争,从而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其次,行政垄断阻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剥夺了企业参与竞争的权利,也剥夺了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权利,使得商品的流通无法依靠市场的作用优胜劣汰,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最后,行政垄断行为往往是官商勾结,行政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操纵市场为企业牟利,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二、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规制的不足
、独立、权威的执法机构
纵观各个国家,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选择上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由单一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法的执行,这样的模式是一元行政模式;另一种是几个执法机构共同负责反垄断法的执行,这样的模式是多元行政模式。大多数国家采取一元行政模式,美国则采取多元行政模式。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我国采取的是多元模式,这样设置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仅会需要更多的执法人力和财力,也对规制行政垄断造成一定的不便。
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并不十分明确,我国现阶段的反垄断法的执法权分割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三者之中。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与价格相关的垄断协议和滥用行为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对垄断协议和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为了防止其职权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重合,特别规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执法权不涉及价格垄断行为,而商务部则负责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表面上划定了各自的执法权限,然而实际执法中它们的执法管辖权确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在实践中,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往往包含价格因素,这样的垄断行为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应由国家发改委管辖,然而,关于价格垄断例如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单位是工商总局,这时究竟是由发改委管辖还是由工商总局管辖,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