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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麒麟才子 2022/6/17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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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
形式逻辑与价值逻辑
规律和规律思维是人类宏大的熟识(包括价值评价)工具。目前,规律学的进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形式系统日益简洁,应用力气日渐增加。然而,既有的形式规律对于价值思维来说,却存在着多方面的局限性,只要应用于2
形式逻辑与价值逻辑
规律和规律思维是人类宏大的熟识(包括价值评价)工具。目前,规律学的进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形式系统日益简洁,应用力气日渐增加。然而,既有的形式规律对于价值思维来说,却存在着多方面的局限性,只要应用于实际的价值评价、选择过程,就会显得苍白无力,甚至导致各种难解的悖论。假如规律学能够因应价值生活实践的进展而取得创新性突破,那么,或许就将导致一场规律观念的革命和一系列规律学理论的创新性进展。
1形式规律的特征及面对价值问题的局限性
形式规律是在科学主义、认知主义、客观主义氛围中成长起来的,它处理的对象主要是超主体的、客观的事实问题。由于事实与价值存在深刻的"异质性",因而不行能简洁地照搬、套用形式规律处理主体性、相对性的价值问题。所谓事实,是指主客体关系中体现"客体的尺度"、"物的尺度",作为人的实践和熟识活动对象的客观存在状态。所谓价值,是指确定主客体关系中,客体的存在、属性和运动与主体的目的、尺度、需要等是否全都、是否适合、是否接近等关系。价值既不是单纯指客体及其状况,也不是单纯指主体及其状况,不是指其中任何一方的本然状态,而是实践熟识活动中以主体尺度为尺度、依主体不同而不同、变化而变化的一种客观关系。事实突出的是主体趋向客体、靠近客体,它具有超主体性,即对于事实来说,不论主体是谁,或具有什么样的规定性(包括主观性),事实就是事实,不会因主体不同而转变。而价值则体现着客体向主体"开放"、"服务"的特征,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价值具有鲜亮的主体性(个体性、多维性和动态性等),因人而异,因人的进展不同而不同。假如说,事实表征的是客观世界的现实状况、"实然状态",那么,价值由于反映包含理想性、超越性、制造性为特征的主体尺度,因而表征着主体超现实、理想化的"应然状态",并且具体价值的这种超现实的理想、应然意味,是因具体主体之主体尺度(如需要与力气)的不同而不同、变化而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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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由于事实与价值之间存在"异质性",因而处理价值问题的规律与处理事实问题的形式规律不行能是完全全都的,简洁地照搬形式规律处理价值问题既行不通,更可能导致各种思维中的困惑。首先,形式规律是一种"无主体规律",它撇开或超越具体的主体,排解各种主体性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客观地"、"价值中立"地处理客体的存在、性质、功能以及各种关系。皮亚杰指出:"当前形式下的规律学是一门同数学紧密相联的公理和算法学科。它在理学院讲授时的名称通常是数理规律学。依据这个名称它就属于精确的与自然的科学,因此构成一种似乎与人文科学不再发生关系的无主体规律。"〔1〕这种规律根本不考虑具体的主体和各种主体性因素,而仅仅考虑客体性的事实的规律性质和关系,特别是事实推断之间的各种规律推导关系。在同样的前提条件面前,无论主体是谁,无论是谁运用这种规律,都可以、而且应当得出同样的结论,并且事后可以进行重复性检验。但具体的规律和规律思维从来不是外在于人、无主体的文明成果,甚至处理事实问题也不行能与主体隔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