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法通则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 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 款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章 一般原则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 定。本编没有 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 的,适用该 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三十九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 起的民事诉 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 理。
第二百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 语言、文 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 诉,需要委托 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 国企业和组 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 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 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二十五章管辖
第二百四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没有住 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 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 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 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 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四十四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 选择与争议 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 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 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 辩的,视为 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百四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合 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法院管 辖。
第二十六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 诉讼文书,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
(一 )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 定的 方式送达 ;
( 二 )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
(三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 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
(四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
(五 )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 分支 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
( 六 ) 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 六个 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 视为送达 ;
(七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 达。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 起诉状副本
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 申请延期的,是否准 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 民法院判 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 诉人在收到上诉状 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 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 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 条、第一百五 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章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 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 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 提起诉讼。 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