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美国“三支柱”模式对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启示
美国“三支柱”模式对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启示
【摘要】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开始于上世纪50年代,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制度不统一、管理体制不健全、个人账户空帐缺口、、农村养老保险发展较落后等。美国是世界上建立养老保障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实行的是一种美国特有的“三支柱”模式,政府、企业、个人的作用、责任和分工十分明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特殊性。美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有不少启示。
【关键词】养老保障制度三支柱借鉴意义
一、美国“三支柱”模式介绍
美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1933年,美国总统罗斯福,实施了“罗斯福新政”,开始全面探索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并于1935年制定并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其中最重要的是养老保障。
“三支柱”模式的逐步形成。1935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标志着由美国政府举办的养老保障制度的确立。但是政府能力有限,需要更多不同的力量来补充和完善政府的养老保障制度。1875年美国出现第一个雇主养老金计划,企业在补充养老保障中逐渐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产生了个人退休账户。个人退休账户既是美国政府举办的养老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部分,同时也是美国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至此,“三支柱”模式基本形成,确立了以政府养老金计划为主导,雇主养老金计划和个人退休账户为补充的现代美国养老保障制度。
“三支柱”模式的不断发展。美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全面发展阶段是制度建立后的第一个40年,美也不断提高。美国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后的第二个40年是最重要的改革时期。在1975―1977年,美国社会保障基金出现了赤字。美国国会建议建立“个人保障账户”,并对养老制度实行部分私有化,允许个人把这笔资金投入股票市场;建立“个人账户”,提高社会保障税征收水平。
二、美国“三支柱”模式取得的成就
“三支柱”模式的建立和完善是立法为基础的。美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是建立在颁布和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的。针对养老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现了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合法性、统一性和公平性,同时也为养老保障制度中具体条目的实施操作提供了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
“三支柱”模式具有科学的责任定。美国养老保障制度在强调政府主导责任的同时,也非常重视企业和个人需要承担的责任。美国养老保障制度重视市场化的作用和多支柱同时发展的力量,逐渐形成了对保障对象选择和支付条件苛刻的特点。
坚持项目多层次、低保障水平。美上远远低于欧洲的福利的社会保险支付和社会救助都与美国传统的重视市场力量、政府放手权力的观念相符合,因为低水平的养老保障支付水平对市场效率造成的影响最小。
三、美国“三支柱”模式对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借鉴意义
不断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障法律体系。①制定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我国在2010年10月2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综合性法律,几乎对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项工作都有包括,但是它还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完善;②注意有关养老保障法律发展的国际化趋势:我国一直以来存在的忽视有关养老保障法律发展国际化趋势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方面应该注重养老保障的立法工作,以解决当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