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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薄荷牛奶 2014/12/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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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行政检察保护公益的困境及出路
民事行政检察保护公益的困境及出路
摘要为积极应对侵害公共利益现象,新民诉法增加的第55规定。但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检察院能否为公共利益说话?如何为公共利益说话?案源在哪里?本文阐述民事行政检察具有保护公益的职责,指出民行检察保护公益的案源困境并分析民行检察保护公益的案源范围,以期为破解民行检察保护公益的案源困境提供思路。
关键词民行检察公共利益案源
作者简介:卓荣华,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52-02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讯速发展,出现了大量的侵害公共利益(即公益)的案件,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公害案件、不合理利用土地案件、破坏土地资源案件、垄断经营案件等,特别是食品安全频发,水质严重污染等案件,造成人人自危,缺乏安全感,损害了所有国人的利益。2013年起施行的新民诉法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对侵害公共利益现象,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检察院能否为公共利益说话?如何为公共利益说话?案源在哪里?
一、民行检察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职责
(一)从理论来看,民行检察应有保护公益职责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维护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保护公共利益。有的认为检察机关现代监督理念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坚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有的认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应处于“国家公诉人”的地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检察机关应参与监督。
有的认为民事抗诉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有的认为对于执行检察监督案件,检察机关要对涉及国家、社会公益案件提起异议之诉。
有的观点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在国家或公共利益范围内提起抗诉,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的抗诉范围过于宽泛,民事抗诉范围应限制在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院自行发现的案源也应限制在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案件。可见,即使是主张“弱化”民行检察监督的观点,也认为民行检察具有保护公共利益职能。此外,在我国现阶段,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高度一致,一般说来,维护国家利益就是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利益就是维护国家利益。
(二)从我国检察史来看,我国检察机关具有保护公益职责
1949 年底公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三条规定:“,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关于检察院职权的规定包括“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
2011年两高关于《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三条、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确实存在损害两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2011年两高会签了《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将“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