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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柔性监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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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柔性监管.doc

上传人:ttteee8 2022/6/19 文件大小:8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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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柔性监管
摘要:质量监督是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对于 建设工程的一些违法行为,其执法力度及方式会直接影响到 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效率。为此,本文结合典型的违法案例, 着重探讨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的柔性监管方式,人员千方百计为行政相对人着想、争 取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投资人损失,希望有关责任主体通 过自行整改“满足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但面对《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设、监理单位并没有理解监督机构 的良苦用心,反而觉得监督人员故意为难。
监理单位深知资质增项要求高、难度大、流程长,在缺 乏专业人员、没有业绩支撑的情况下,30d内拿到化工石油 监理根本没有可能,“停止违法行为”不过是换种说法的 “逐客令”,不仅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而且可能产生负面影 响,甚至被竞争对手借题发挥,因此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交 换意见的提议也回绝了。
建设单位也陷入两难困境:既然越项监理违反了国家的 禁止性规定,那么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自始无效,“因该合同取 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 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除各自承担缔约过错责任、蒙受经济损失外,一旦 监理单位中途退场,资料散失、现场的局面将难以控制,新 的监理单位将提什么条件、要多少费用、何时才能进场都是 未知数,施工也将被迫暂停。更糟糕的是,若双方不能就“分 手费”达成一致,进而要诉诸法律、对簿公堂的话,整个工 程将举步维艰、进退两难。 5换位思考,适时指导
其实,对于建设、监理单位的强烈反应,工程质量监督 人员早有准备,并且事先制定了有关的工作计划和后续对 策,也希望通过上述过程使得有关单位通过分析、判断能够 深刻反省、加深印象,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学法、守法的 自觉性,从而减少抵触、对立情绪,增强信赖关系,进而自
愿接受行政指导,主动配合,实现良性互动。
在短暂的“冰冻期”过后,有关责任主体的负责人终于 冷静下来。于是抓住机会,与两家单位有关人员分别谈心、 阐明立场,开展了必要的行政指导。
这里指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具备相应专业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委托,根据国家 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代表政府对工程建设 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 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 严格监管,捍卫法律法规的尊严、权威,维护建筑市场的公 平正义和有序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本质安全是工程质量监 督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越项监理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规 定,在任何情况下,工程质量监管机构都不可能拿原则做交 易,但在执法工作中体现务实、宽容、和谐一直是工程质量 监督工作者追求的目标。尽管监理单位在短期内不存在进行 资质增项的可能性,但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其与具备化工 石油监理资质的其他监理单位以合伙方式组成联合体共同 承揽业务,《建筑法》第27条从项目承包的角度规定“大型 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承包单 位联合共同承包”并明确了联合体共享资质的认定原则,根 据民商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一般法理,该规定同样 适用监理单位。因此,监理单位可以本着优势互补、诚实守
信、互惠互利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