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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一家垄断,还是百家争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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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一家垄断,还是百家争鸣?.doc

上传人:apanghuang26 2017/5/15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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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一家垄断,还是百家争鸣?.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民事诉讼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一家垄断,还是百家争鸣? 最近,法学界、司法实践界和物价部门就民事诉讼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管辖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一些物价部门的同志极力主张民事诉讼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由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专属管辖, 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承办民事诉讼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业务。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 其业务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一般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难以承担。正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委和公安部于 199 4 年联合发出的《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和 1997 年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均规定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由物价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 2 证机构专属管辖,而鉴定费用则由国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民事案件则不同。众所周知,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权益主要是私人权益。既然是私人权益, 那么法院就应对当事人双方的意思予以允分的尊重,除非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否则法院就不能擅自动用国家强制力强行为当事人指定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正基于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倘若按照物价部门一些同志的观点, 民事诉讼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由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独家专属管辖,则当事人根本就无权也无法进行选择,这显然违背了私权自治的民法基本理念。从另一个方面看,民事诉讼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由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独家专属管辖也不利于降低诉讼成本。众所周知, 民事诉讼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倘若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自由选择鉴定机构, 则鉴定机构之间就会产生竞争, 而竞争又有利于优化价格机制的形成, 从而导致鉴定成本的降低, 当事人双方也会协商选择收费较低且依法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倘若民事诉讼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由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 3 专属管辖, 则竞争已不存在, 这可能会导致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肆无忌惮地抬高鉴定价格, 这无疑既侵害了民事诉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