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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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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hēi lónɡ jiānɡ shěnɡ)财政厅文件
黑财会(cái huì)【2010】18号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hēi lónɡ jiānɡ shěnɡ)行政事业单位
会计(kuài jì)根底(gē计工作;
〔五〕记账人员不得(bu de)兼任采购员和保管员工作;
〔六〕审核记账人员不得兼任软件操作人员的输入工作。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按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有计划地进展轮换。
第三节 会计人员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会计从业书并在会计岗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一般会计人员。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法》等相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并自觉学习会计专业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业绩的总括情况,以与培训、晋升〔级〕、任免、奖惩等相关重要情况,每年应当进展考核并记载。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行使以下根本职责权限: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与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度进展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视;
〔二〕拒绝承受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退回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
〔四〕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
〔五〕参与拟定并完善本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六〕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应当按规定进展会计工作交接;
〔七〕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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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展检举;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权限。
第十九条 各单位(dānwèi)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如此(rúcǐ),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yīngdāng)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和保护(bǎohù)行政、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会计人员进展(jìnzhǎn)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或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严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爱岗敬业。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实事求是,讲求信用,保守秘密,做到诚实守信。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公私清楚,不谋私利,自我约束,做到廉洁自律。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公允地提供会计信息,不偏不倚的对待利益关系各方,做到客观公正。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并严格执行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到坚持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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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与时更新知识,增强职业判断能力,适应工作要求,做到提高技能。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预算收支、业务流程和管理情况,运用(yùnyòng)掌握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积极参与预测、决策,做到参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yīngdāng)具有鲜明的服务意识,文明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做到强化服务。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各单位应当定期(dìngqī)或不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
第五节 会计工作交接(jiāojiē)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在发生以下变动情况时,应当(yīngdāng)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一〕调离本单位、在单位内部调离会计工作岗位或离职;
〔二〕会计工作岗位变动;
〔三〕因病或其他原因临时离岗预计超过一个季度的,与其恢复工作的;
〔四〕单位撤销、合并、分立和改变隶属关系的;
〔五〕其他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
第三十二条 移交人员未履行完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开原会计工作岗位,单位不得为其办理调离或离职的手续。
接替人员到任开始接收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日为会计交接基准日。
移交人员负责会计交接基准日之前〔不含本日,下同〕已受理会计事项的处理,接替人员负责会计交接基准日之前移交人员未了的和会计交接基准日之后发生的会计事项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会计工作交接,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视交接。一般会计人员交接,应当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视交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应当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视交接,必要时可由上级单位派人会同监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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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之一时,上级单位应当派人会同监视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