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论被害人过错刑法意义的理论根据论被害人过错刑法意义的理论根据一、被害人过错概述被害人是指受到犯罪人侵害,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遭受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的承担者,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不包括国家。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在故意或过失的状态下实施的、足以引起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加剧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此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二、被害人过错刑法意义的理论根据(一)自我答责理论自我答责是很多德国学者使用的德文词 Selbstverantwortung 的中文翻译,虽然也有德国学者使用 Eigenverantwortlichkeit 一词, 但是二者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在刑法学中, 自我答责与自我决定紧密相连, 一个人的行为应该受自己的意识所支配, 哪些行为可以做, 哪些行为不可以做, 都要由他自己决定并对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也就是说, 当一个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时, 如果导致 2 损害发生的行为是该人自己任意决定实施的, 那么, 其就应该对此损害结果承担责任。自我决定是意志自由的客观表现,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决定或实现自己的自由,自我决定不仅体现着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正确, 而且体现着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适当的标准。行为人只要没有受到他人的欺骗、威胁, 甚至暴力强制等外在行为,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进行自我答责。西班牙刑法学者 Cancio 提出了被害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三个条件:(1) 行为处于被害人与犯罪人共同组织的范围之内;(2 )被害人的行为没有引起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3) 犯罪人不具有保护被害人法益的特别义务。我国刑法学者具体列举了被害人自我答责应当符合的四个条件:(1) 被害人具有认识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和阻止危险现实化(变成结果) 的能力;(2) 被害人自己引起了发生损害结果的危险;(3) 被害人在自己尽管还能够管理危险时却强化了危险; (4 )法规范上不存在他人应该优先地阻止危险现实化的特别义务。目前,刑法学界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自我答责理论与现行的刑法体系不兼容, 现行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是以行为人为中心的一元论体系, 而自我答责理论是在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二元论体制下才得以适用的, 二元论体系现在还不成熟, 将被害人与犯罪人都作为行为人, 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运 3 用。本文比较赞同此种观点, 用自我答责理论解决被害人过错问题还有待商榷。(二)期待可能性理论 1897 年3月2 日德意志帝国审判的癖马案是期待可能性理论发展的根源。后经德国学者迈耶、弗兰克、 、 、 Eberhard Schmidt 等学者的研究,形成了完整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通常情况下学者们都采取狭义的解释, 也就是期待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 能够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而不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在行为人实施行为时, 如果能期待行为人选择实施合法行为, 行为人违反此期待而实施了违法行为, 行为人就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并将受到惩罚。而无期待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没有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换言之, 无期待可能性是指在实施的当时具体情况下,不可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的有无及大小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