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 内容提要]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原则, 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封建斗争的产物。是针对封建社会的罪行擅断、司法专横提出的一项民主、进步的法制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为其理论基础,以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为思想基础。该原则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两大基本机能,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 有利于保护人权, 保证司法公正, 但该原判真正价值不在于刑法典对其作出规定, 而在于刑事司法中得到贯彻执行, 在处理法无明文规定而又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时如何体现该原则, 在该原则下如何定位判例。本文对以上问题作了简要探析, 以求实现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把握。[ 关键词] 罪行法定司法运用刑事立法解释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内容 1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刑种如何适用, 以及各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算,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2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罪”。这一来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仍是行为之定罪处刑, 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 最早可以追溯到 1215 年英五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 39 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这一规定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基本思想,一般认为是罪刑法定的最早思想渊源。罪刑法定思想, 到了 17、 18 世纪,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 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并以“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说”作为基理论基础, 以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为思想基础罪刑法定的思想更加系统、全面。罪刑法定从学说到法律的转变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完成的。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 178 9 年的《人权宣言》 1791 年的法国宪法与 1810 年的法国刑法典。《人权宣言》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方向。 1791 法国宪法融化了这一精神。 1810 年法国刑法典是最早以刑事立法形成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规定,其历史意义在于使罪刑法定在刑法中得到确立。受 1810 年法国刑法典影响, 3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纷纷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在英美法系系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不同于大陆法系那样以实体法加以确定。而是实行判例法, 因此, 英美法系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主要通过程序法予以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进而也在“正当的法律程序”的形式中得以体现。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从学说到法律的历史沿革,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封建斗争的产物, 是针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司法专横提出来的一项民主进步的法治原则。 2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罪刑法定主义产生之日起发展到今天,已经经历了几百年的历史。其内容从过去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发展到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为现代刑法学的通说,也是我国刑法理论所奉行的基本原则,究其内容包括: 第一, 刑法应以成文法为法源, 即何种行为构成犯罪, 对犯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必须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习惯与法理虽不能成为刑法的直接法源, 但在确有必要或不得已的情况下成为间接法源,如, 某些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的确定, 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法定的自由裁量权等等, 不能说两者与刑法法源没有任何关系。第二, 刑法原则上不能溯及既往。第三刑法不得有绝对不定期刑。绝对不定期刑是指法律完全没有规定刑期的自由刑, 审判官判案时只宣告罪名 4 和刑种, 至于罪犯刑期长短, 则完全由行政机关依其在改造过程中主观恶性大小决定。这样对罪犯刑期的长短完全由行政机关掌握, 权力得不到监督, 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无法发挥。第四刑法不得适用类推解释。罪刑法定要求定罪量刑均依已有的成文法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因而类推制度,为其所不容。(注 1) 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与以看出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国家与社会的法治精神, 体现了对公民的人权、民主、自由的充分保障, 因而是一项进步的、文明的法制原则。此外, 通过对刑法所具有的行为规则、秩序维持、自由保障三大机能以及对刑法与秩序、刑法与自由关系的考察可以得知: 罪刑法定原则不但有利于社会保护, 也有利于人权保障。是由立法者来确定哪些行为是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并且规定相应的刑罚,这就使刑事处罚有了‘确定性’,从而强化了刑罚的威慑力量,“此外, 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对个人自由的基本保证, 这一原则是对公民的保护,可以使公民免受法官的擅断行为,因为公民事先了解哪些行为是受到社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了解如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