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分包队伍与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的安全治理,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各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视和治理责任,严禁“以包代管”和“以罚代管”。
第三条 工程分包时
分包队伍与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的安全治理,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各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视和治理责任,严禁“以包代管”和“以罚代管”。
第三条 工程分包时,不得将工程分包给安全资质不合格的单位。
第四条 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需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其次章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第五条 发包单位应催促分包单位仔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治理规定。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要求分包单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备满意需要的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催促分包单位按规定对新入场人员进展体检,合格者方可录用。
第八条发包单位应催促或帮助分包单位按规定对员工进展安全训练、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发包单位应准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等,并监视贯彻执行。
第十条 发包单位应监视分包单位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爱护用品、用具。
第十一条 发包单位安全治理人员应对分包单位进展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发觉问题的整改落实负责。
第十二条 发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治理,对不听从监视治理或严峻违章、治理混乱,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年累计发生二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单位,应令其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能到达要求的,应终止合同,限期退场。
第十三条 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