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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污染防止措施.docx

上传人:yunde112 2014/12/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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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污染防止措施.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打造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拆除工程等各类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物料运输及堆放、道路保洁、泥地裸露、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等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建筑垃圾运输、建筑材料(含商品混凝土和砂、碎石等)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该措施列入技术标评标评审内容。
中标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应当根据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明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约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文明施工措施费中计取。
施工承包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依法对施工承包合同中有关扬尘防治措施费用支付条款进行审查。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针对建设工程特点和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成立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组成的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方案,并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预付、支付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
第八条施工现场扬尘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及职务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责任。采取施工总承包的建设项目,由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防治扬尘的整体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的具体管理。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制订相应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理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环节严格防治扬尘污染。
第九条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治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制定具体染防治措施,未制定或未落实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应当依法停止施工。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