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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会昌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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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会昌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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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会昌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与退出管理,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确保准入退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发[2012]1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县城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组织新建、改建和筹集,符合相应规定,享受了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与后续管理坚持依法客观、部门联动、信息交换的原则,建立住房保障、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管、税务、工商、金融管理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等部门协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并出具证明,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第四条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城区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收入的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向社会公布每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和分配计划(教育系统、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政府每年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区域、房源数量和申请对象情况,具体制定分配计划,向社会公布。教育系统、工业园区申请对象可在分配的计划中分类进行摇号配租)。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二)申请人无本地城镇户籍,属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包括乡镇工作人员),在单位未享受成套周转房,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三)申请人无本地城镇户籍,属县工业园区进园企业或国有企业员工且在企业连续稳定工作1年以上,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四)申请人无本地城镇户籍,属个体工商户的,且提供营业三年以上的《营业执照》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并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承诺。同时授权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查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和资产等信息。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定期受理、集中审核,申请和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请
1、申请人至居住所属居委会领取《会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及配套表。
2、申请人按要求准备以下证明材料(A4纸)一套,原件备查。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簿复印件;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档案复印件;④城镇以外户籍的,提供由现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②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③城镇户籍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⑤城镇户籍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①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②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③租住私房的,提供现居住地区(居委会、村)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②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6个月前的税收缴纳证明复印件;
⑤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⑥属低保的,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二)受理
1、县城城镇户籍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全套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填写《会昌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教育系统的申请人填写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校(村小的由中心小学负责)校长或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携带全套证明材料到县教育局填写《会昌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核表》。
非城镇户籍,教育系统之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全套证明材料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填写《会昌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核表》。
非城镇户籍,属工业园区进园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和员工,且连续1年在进园企业工作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