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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徐汇区田东佳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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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徐汇区田东佳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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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徐汇区田东佳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解决本区企事业单位内就业人员的阶段性居住困难,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和健康发展,完善本区保障性住房供应和管理运行体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2号)和其他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仅适用于田东佳苑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租赁管理工作。
第三条(运营机构)
上海徐汇惠众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机构)是承担本项目住房租赁经营管理的专业运营机构,运营机构负责制定本项目住房申请、审核、供应的实施细则,对申请单位和入住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等。
运营机构是本项目住房的受托出租方。
第四条(申请单位)
本项目住房主要解决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就业人员的阶段性居住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租赁本项目住房:
1、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徐汇区,对徐汇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
2、符合区域发展导向,属于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且纳税在徐汇区的企事业单位;
3、承担国家和市、区重点项目且纳税在徐汇区的企事业单位。对提供1000元/人以上租房补贴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承租。
申请单位由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各街道(镇)推荐产生。
第五条(入住对象)
入住对象一般应为所在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技术骨干或者重点引进的人员,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并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
2、已与申请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4、申请时未享受过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动迁安置等住房保障政策。
入住对象为家庭的,限制在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范围内。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急需引进的人员,以及中央和上海“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市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等,经区人才办认定后,可不受上述居住证年限和缴纳社会保险金年限的限制。
第六条(供应标准)
入住对象为1-2人的,租赁一套一室户住房,入住对象为3-4人的,租赁一套二室户住房。两个单身入住对象,可以共同租赁一套二室户住房。
第七条(申请方式)
入住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意向,由所在单位提出租赁申请。所在单位对照入住条件对提出申请意向的入住对象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向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各街道(镇)提出推荐申请。
第八条(推荐申请)
区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各街道(镇)按照规定,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推荐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
第九条(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取得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各街道(镇)推荐意见后向运营机构提出租赁申请。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推荐的入住对象符合规定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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